拘留期间发现新的犯罪是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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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对于刑事拘留大家都知道是有羁押期限规定的,但是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又有新的罪行被发现的话,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备案后,公安机关则会决定对刑事拘留人员的羁押期限进行重新计算。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是新的犯罪行为被发现的当日开始计算的。
拘留期间发现新的犯罪是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期间发现新的犯罪是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拘留的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根据案件的严重情况对于当事人的拘留时间是虽然是不定的,也还是有一定的期限规定的,但是一旦在刑事拘留期间又发现了犯罪的嫌疑人的其他罪行的话,则需要对其他罪行进行一定的侦查,因为则需要重新计算刑事拘留的时间,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身份信息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和需要做精神鉴定的嫌疑人等,刑事拘留的计算期限也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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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往往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而被侦查出来的新的犯罪,对于这种新发现的犯罪来说,侦查工作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过程,如果按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时间往往不够用,因为原羁押期限是为侦查原有罪行所需要的,在其剩余时间内难以查清新发现的犯罪。为了查清新的罪行,侦查羁押期限有必要重新计算。不论新发现的犯罪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同种的犯罪,还是不同种的犯罪,重新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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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所谓“重要罪行”,既不是指与原有罪行相比量刑为重的罪行,也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些重罪,而是指将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罪行。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都不能适用本条任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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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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