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部分还款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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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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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诺部分还款是可以进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效,而债务人也同意或者承诺归还这笔欠款,在处理的时候这就可能会进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之前的诉讼时效就会全部消失。
承诺部分还款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一、承诺部分还款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可能会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如果只是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二、有欠条不还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如果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就符合《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以及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予适当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时,诉讼时效才可以起算。

如果债权人一直未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就不存在债务人拒绝履行的问题,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债权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时,便可视为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便可以起算。

因此对于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欠条,时效问题比较简单。

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如何起算,问题就稍显复杂。

当然,上述请求权都受到《民事诉讼法》关于20年长期时效的约束,以此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三、中断诉讼时效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时效在进行中断的时候,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中断之后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不能超过最高的年数,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这样才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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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部分还款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可能会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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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理诉讼口头承诺没有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理诉讼口头承诺没有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代理诉讼口头承诺没有合同有效吗
口头委托有效但属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法律上规定其可以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的代理,故又称为全权代理、总括代理,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代理内,委托人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为其推销商品。普通代理不享有销售代理商品的专营权利。代理人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或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或百分率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委托人也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而无须给代理人佣金。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采用这种代理方式。
二、一般代理的特点
(1)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当地从事商业活动,成交后收取一定的佣金;
(2)委托方在某地区往往可拥有数个一般代理方;
(3)委托方有权越过一般代理方在其代理地区进行商业活动,而无须支付佣金给一般代理人;
(4)一般代理因不享有独家代理的专营权,因此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一定量商品的义务。
三、代理协议的内容
一般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协议的性质。说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②授权范围。如代理的业务范围、时限和地段等;
③佣金条款。主要包括:计算佣金的价格基础是CIF还是FOB,计算佣金的方式、佣金支付的时间和结算方法、佣金率及其计算方法等;
④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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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还款中断诉讼时效吗?
承诺还款中断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当事人一方存在认诺的情况下,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这时如果涉及到还款的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是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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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A承诺放弃财产继承诺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A承诺放弃财产继承诺书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本人自愿写下放弃财产、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的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因此而拒绝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承诺书中承诺替他人偿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陈一与王某系母女。2006年6月30日,陈二与陈一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约定陈一向陈二借款400万元。另,陈二在澳门借给陈一90万元港币筹码。经审查确认,2006年6月13日至7月6日期间,陈二通过银行转账、存款等方式实际交付陈一178万元。2008年12月31日,陈
一、王某向陈二出具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约定陈
一、王某欠陈二所有债务共计500万元。该承诺书中涉及的500万元债务共有两部分内容组成:
(一)其中400万元为原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数额;
(二)另有100万元为陈一向陈二承担案外人夏某、陈
三、陈四所欠陈二的90万元房款债务及10万元利息。同日,陈一交付陈二350万元,但仍有余款150万元(包括陈一承诺替他人偿还的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未予偿还。陈二遂于2009年7月向原审,要求陈
一、王某给付150万元。原审审理中,陈二表示不再主张陈一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陈一自愿偿还的100万元中的利息10万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为:本案中,因承诺书而体现的陈二与陈
一、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来源于借款400万元及债务承担90万元两部分。关于400万元借款,2008年12月31日归还的350万元,从双方债务形成的先后次序、时间节点,解除借款合同、抵押登记及出具承诺书的过程分析,应系归还原400万元债务。关于90万元债务,因双方之间确有款项交付,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于2006年6月30日,解除抵押在2008年12月31日,期间相隔两年多,陈一未提出异议,反而在2008年12月31日交付350万元并出具承诺书,从常理推断,显然陈一在承诺书上签名时对该部分债务不持异议。故判决驳回陈
一、王某支付陈二90万元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债务转移是否成立陈二主张承诺书中涉及的100万元系陈
一、王某代案外人夏某、陈
三、陈四归还的房款债务(购房定金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对此应当承担证明案外人与陈二之间存在合法债务的举证责任。此外,陈二未提供曾经向夏某、陈
三、陈四给付过房屋定金90万元的相关凭证,并且夏某、陈
三、陈四亦没有对收到该笔房屋定金所形成的房款债务予以确认。因此,无法认定郑丽理与夏某、陈
三、陈四之间实际发生的90万元房款债务。基于上述事实,陈二仅凭陈
一、王某在承诺书上的签名,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陈
一、王某共同偿还陈三等人的90万元房款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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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还款是中断诉讼时效吗?
承诺还款是会中断诉讼时效。之所以设定了诉讼的时间效力也是司法想要明确权利人是否还想要追究自己的权益,如果债务人长期不还钱而且没有权利人也没有意思表示就会因为时间超过而不能起诉了,所以只要债务人有还钱的意思就可以继续叠加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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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承诺放弃财产继承诺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A承诺放弃财产继承诺书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本人自愿写下放弃财产、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的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因此而拒绝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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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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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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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承诺放弃财产继承诺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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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写下放弃财产、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的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因此而拒绝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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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承诺书是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导致这种直销中断的事由当中,就包括有承诺书,除此之外的话,对于起诉和请求方面的规定也是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必须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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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承诺内容改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承诺的内容是否改变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如果承诺的内容如要约不一样的,可以认定承诺的内容变更。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 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 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是什么 通知到达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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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承诺书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还款承诺书当然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因为写还款承诺书也是债务人认诺的表现,认诺本来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之一。不过,当事人可能也是在约定的债务清偿期到期之后,因个人原因无法及时还款才又重新写了还款承诺书,这是一种相对缓和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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