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价段刑事辩护会影响检察院的最终量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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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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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侦查价段刑事辩护不会影响检察院的最终量刑,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侦查,收集足够多的证明他人犯罪的证据,此时立案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最终确定,故此即使律师辩护,也不会产生效果。
侦查价段刑事辩护会影响检察院的最终量刑吗?

一、侦查价段刑事辩护会影响检察院的最终量刑吗?

侦查价段刑事辩护不会影响检察院的最终量刑,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程序,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随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的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在精神紧张、压力倍增之下,会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利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改善,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也可以直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有哪些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为确保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提供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可以有律师的参与,并且在不同的阶段,律师需要履行的职责都是存在着差异的,对于刑事犯罪主体,侦查阶段若是就已经聘任了律师的,此时并不能让其为自己书写辩护词,而是只能通过会见等的方式,使得律师了解案件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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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叫辩护人还是辩护律师?
侦查阶段应当叫辩护人,这是统一称谓,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拘措施后,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对于刑事诉讼来说,越早请律师对嫌疑人越有利。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要发挥自己的作用,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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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案件在公安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期内检察院会受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在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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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与辩护有关系吗?
侦查阶段与辩护没有关系,虽然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同时,与该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但是此时并不能为当事人辩护。一般来说都是公安机关先完成侦查的任务,之后进入审查阶段之后,案件的当事人此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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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简述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简述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里规定的“辩护律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根据本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本条规定的主体仅限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一项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里所规定的法律帮助,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图网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法律帮助。  其中提供律图网,主要是指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不限于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事务,不论其是否向辩护律师提出,辩护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争取得到从轻处理,介绍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讲解有关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  
2、辩护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
第二项职责是“代理申诉、控告”。这里所规定的“代理申诉、控告”,主要是指代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提出申诉、控告。代理申诉、控告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代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本身的权利。因此,辩护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规定。根据本法
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规定,辩护人在其他诉讼阶段也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  
3、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三项职责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予以变更,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需要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规定。根据本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在其他诉讼阶段,也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同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
第四项职责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所规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种犯罪嫌疑,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  在不影响侦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其意见,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提出意见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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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侦查阶段律师权利有哪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嫌疑,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三、为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四、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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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朋友家里出了一些意外事故,现在要写辩护词了,请问一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词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你问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词的写法是: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要求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必须高度统一。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不具备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给刘某电话中关于只许砸店不许伤人的要求,发生打架斗殴的地点与被害人文具店的距离,目击证人目睹案件发生经过等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追求的目标仅是砸毁被害人文具店财物,以达到泄愤的目的。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所以本案若定故意伤害罪,无法达到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方面存在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按照其意志,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发生了毁坏他人财物的结果。形成了主客观的高度统一。假若经物价评估鉴定,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话,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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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怎么取证?
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询问等方式取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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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想知道关于侦查阶段刑事和解辩护意见是怎样的,我最近公司有个同事被误解亏空空款,现在想做调解所以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对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
  对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在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符合撤案条件的,应当立即依法撤案。对其它案件,公安机关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同方式区别对待,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即对于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诉案件可予行政处罚);
  
(二)对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报捕阶段的案件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报捕阶段的案件,可变更强制措施后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对已被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解成功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1、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公诉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原撤案决定,重新立案侦查。
  
2、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解的,刑事和解协议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十日前提交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应认定和解成功,并制作相关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定,归入案卷。
  
3、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同时将决定送相关公安机关;没有达成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如果已经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不再提起公诉;未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处理。
  
4、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依法视情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对在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或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后自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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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卷入一场官司,请问做他辩护人,请问有谁知道一般侦查阶段辩护人权利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 新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原来规定的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增加了这个款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具有这样一个权利。 二、提供法律帮助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当然比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扩大的,但是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还是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 三、代理申诉、控告 这是原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但是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具体的内容,该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同时规定了申诉和控告的程序,该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原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就没有逮捕后申请的限制。这个申请变更应当包括符合取保条件的申请和超过羁押期限的变更。 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新刑诉法规定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六、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明确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七、收集证据 新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0从而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权利可以收集证据,但不能收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据,不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收集证据。 八、为审查批准逮捕提供意见 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九、为侦查的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0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十、取得侦查终结移送情况 新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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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人规定有1、当事人的选择。2、会见中的注意事项。3、调查取证注意事项。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在此阶段不具备担任辩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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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一个亲戚因为犯了刑事案件被公安部门抓获了,朋友请了一个律师,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会见几次?
[律师回复] 您好,就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会见几次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从委托至一审会见至少四,家属委托后第一次会见;移送审查起诉第二次会见;开庭前第三次会见;一审判决后第四次会见。一般都会多于四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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