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罚没款收费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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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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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土资源罚没款收费依据是我国出台的相关土地管理规定,在涉及到非法买卖土地或者转让土地的情况下,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罚,并处罚金,这就是国土资源罚没款的相关情况。
国土资源罚没款收费依据是什么?

一、国土资源罚没款收费依据是什么?

国土资源罚没款收费依据主要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而农村土地则是属于农村集体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如果对相关罚款情况不了解的,可以直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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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此进行了细化,“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文主要说明了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
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政府无偿收回或按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无据。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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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我家场地要被征用,他们说是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我想知道是不是?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适用于有抵押抵债或者查封类)
甲 方:  【镇/街道办/管委会】
乙 方:   【土地使用权人】
丙 方:   【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
甲方根据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委托,收回乙方位于 【坐落】的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土地”),并移交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该土地权属证书后,移交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储备。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
经向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并经三方确认,该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及坐落
土地使用权人: ;
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
坐落: ,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证号(批文号):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土地用途: 用地;
(三)规费缴交情况: ;
(四)抵押查封情况:该土地于 年 月 日抵押给丙方贷款 万元, 年 月 日被 【法院】查封。
二、补偿约定
(一)补偿内容及依据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该土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解决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 等,结合 【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经三方协商,补偿价格为:
1、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总面积 亩,补偿单价为 万元/亩,总价为 万元。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补偿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计 万元。
~ 1 / 3 ~
3、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万元。
【补偿内容视具体情况增减】
上述补偿款共计 万元,平均 万元/亩。
(二)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甲方在 个月内将上述补偿款 万元分 期支付给乙方(丙方)。第一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第二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第三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视具体情况分期或采取一次性付款】
上述款项由甲方汇入乙方(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三、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本协议签订时,乙丙方应确保对该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且没有任何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
(二) 【乙方(丙方)】收到第一期补偿款后,乙丙双方必须及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土地的涂销抵押登记,涉及查封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丙方不得再对该土地主张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权利。乙方同意甲方凭本协议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乙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及地上建筑物权属凭证原件、用地红线图原件等相关资料交给甲方,由甲方查验后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注销归档手续。
(四)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负责将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搬迁完毕。
(五)土地移交前,乙方须与甲方会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共同确认用地红线界址,并出具乙方的指界图、红线图。
若仍存在用地红线重复、边界争议或土地债权债务问题,乙方须于 日内彻底解决后交地,否则,甲方有权在补偿款中优先扣除因上述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 2 / 3 ~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协助甲方处理该土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遗留问题。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应认真履行,自觉遵守。如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项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三方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七份,甲方执三份,乙丙双方执一份,送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备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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