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换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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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机关换押意见的内容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认定、换押的手续办理情况、时间规定、交接人员等,具体的换押程序必须在司法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下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换押情况有纠纷的需要上级司法机关协调处理。
检察机关换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一、检察机关换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诉讼程序的,需要办理变更换押的程序,换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 当前换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1.换押期限规定与刑诉法没有相互衔接,容易造成超期羁押。《通知》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但《通知》却未对办理换押手续的时间作明确规定和限制,仅在第一条的后半部分规定:“接收机关在收到换押证后,注明承接时间……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由于对换押时间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办案机关、受案机关、看守所三家对换押时限认定不一致。如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往往根据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将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换押证三天之内连同告知书一同送交看守所换押,这样也便于节省时间、精力、诉讼成本。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侦查机关在逮捕后两个月的最后一天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当天没有换押,就会出现超期羁押问题。

2.办理换押环节繁多,换押手续操作繁琐。根据《通知》规定,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时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可见,要完成一次换押手续,需从原办案机关传递到接收机关,再从接收机关传递到看守所,也就是说三个单位都需依次派人办理换押手续,操作起来十分麻烦。此外,换押的对象即犯罪嫌疑人以个体为单位,也就是说在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对每个犯罪嫌疑人均需填写一式三联的换押证,而且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至少需要进行两次换押,如果中间有退补等情形,那么传递《换押证》的次数和环节就会更多。换押手续繁多让办案人员深受其扰,而且还容易出错。

3.变更办案程序后不能及时告知或通知。《通知》规定:“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在实践中,一些案件承办单位对于换押制度执行得比较及时,但对于《通知》规定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需书面通知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却未能认真执行,从而造成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动态不能及时、全面了解。如《通知》规定,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由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但该类案件受时间、人员、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受案机关往往不能及时告知不在同一地区的看守所,有的受案机关利用案件承办人到移送机关所在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会,顺带告知移送单位所在地的看守所,有的甚至不告知,这些均容易引起超期羁押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便于诉讼案件的审查程序,需要对犯罪分子或者可疑人员进行合法的换押,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和办理,但如果换押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可能造成换押程序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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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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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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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
  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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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检察院听取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申请人:,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市区人民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省市中级人民(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律师违法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并依法赔偿损失。
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市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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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8都是从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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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诉人人违法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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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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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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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呈
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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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换押流程是什么?
在检察院进行换押手续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那么接收的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写明承接的时间,同时也是需要填写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然后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那么看守所也是会凭借换押证来办理换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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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执行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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