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管辖权转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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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诉法案件管辖权转移,就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转移,这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管辖经常使用的,它表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需要时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法管辖权转移是什么?

一、民诉法管辖权转移是什么?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二、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管辖权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况:

1、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即上调转移。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

2、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即下放转移。

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但由于这种做法实质上降低了审级,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为例外,用于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严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将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批准。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转移,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裁定管辖的一种,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补充,是将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无管辖权的法院的一种手段。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管辖权上调转移,即案件的管辖权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二是管辖权下放转移,即案件的管辖权从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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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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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2、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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