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节需要报最高法院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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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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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酌定量刑情节不需要报最高法院,任何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查阅了案件的证据以及其他材料之后,都是有酌情处理的权利的,只要并非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并非是一定需要将酌情处理的结束告知给最高院,并且任何酌情处理都是需要有司法依据的。
酌定量刑情节需要报最高法院吗?

一、酌定量刑情节需要报最高法院吗?

酌定量刑情节不需要报最高法院,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

1.从重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重的刑罚。

2.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3.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有两种。其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②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其二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实质根据

1.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实质根据之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侵害。刑罚是基于社会危害性而产生的,也是由社会危害性所决定,这也是判定法定刑设置是否合理、宣告刑裁判是否恰当的标准。

行为是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载体,其处于社会危害性评价的核心位置。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除符合法定的基本形式外,具体社会危害性的判断还依赖行为类型、性质、方式、对象、时空条件等要素区别。行为所引致的结果与行为是相伴相生的,在结果犯危险犯中,危害结果还是法定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反映了行为所触及的社会关系损害程度,是社会危害性程度判断的重要因素。在结果的判断中要考虑是实害结果还是潜在危险,是物质性损害还是非物质性侵害,同时还得考虑行为与结果间的关联程度,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联系程度紧密还是松散,发生的可能性大还是小等情况。此外,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判断还要考虑罪过、犯罪目的、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

2.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实质根据之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的根据,对量刑可以产生从轻或从重的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是针对已然事实所作未然之罪的预判,但也不是局限于单纯个体的预判,脱离客观行为的人格判断容易陷入主观主义的误区,未然之罪的预测也不可能脱离已然之罪,比如行为类型、手段及罪过形式都有可能对是否再犯罪的评估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对象存在交叉之处,但二者评价内容完全不同,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也完全不同,并不存在重复评价之嫌。

3.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实质根据之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并合。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量刑情节实质内容的体现,也是判断酌定量刑情节对刑罚影响程度的实质性根据。如前所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各自具有独立的内容,是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承载着不同的行为及行为人属性,体现了不同的刑罚目的。社会危害性是基于已然发生的犯罪行为相关的事实要素所作的价值判断,且是犯罪行为进入刑法评价视域的本质原因,对其评价存在有无及大小的二元视角,对应着刑罚直接、朴素的报应功能;人身危险性则是基于已然发生的与行为人相关的客观事实要素对行为人可能为或不为的行为作出的预判,是犯罪行为已进入刑法评价视域后的衡量,只存在程度大小的评价,对应着了刑罚次生的预防功能。二者虽大不相同,但绝非完全对立关系。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是从过去的人身危险性转化而来的,现在的人身危险性也可能转化为将来的社会危害性。

只有刑事案件才会涉及到需要酌情处理,检察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一定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并且在开庭审理之日,辩护人以及案件的原告都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检察长只要并非判处犯罪主体死刑,此时酌情处理的结果并非一定需要告知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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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审理和判决时,酌定量刑的案件判决不需要通报最高法院进行办理。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加重、从轻处理的,不需要进行申报最高法院。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对这类案件的判罚进行判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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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酌定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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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酌定量刑的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关于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关于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问题解答如下,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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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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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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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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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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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妈妈是法官
[律师回复] 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手段。犯罪手段一般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它却可以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而犯罪手段常常成为刑罚裁量的重要酌定情节。如以普通方式杀人和以残忍手段杀人就分别显示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情况如何,也往往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盗窃一般财物和盗窃国家救险、救灾物资,就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对于说明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关键意义,因此,具体犯罪的实际危害结果怎样,对于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4)犯罪的时间、地点。尽管对于绝大多数犯罪的成立来说,时间、地点并无决定意义,但是,犯罪的时间、地点却有助于我们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对刑罚裁量具有重要意义。
  (5)特殊情况。刑法典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一种不确定的情况,主要是指某些可能影响我国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国际事务,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情况。这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为了有利于我国的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国际事务等活动,而特许的酌情灵活裁量刑罚的情况。
  (6)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如何,往往直接显示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例如,基于家庭经济拮据而贪污公共财物和为了吃喝玩乐而贪污公共财物,前者表明行为人尚有可宽宥之处,而后者则说明行为人内心的卑鄙污浊。
  (7)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一个人的品德操行是通过平日的一言一行表现出来的。例如一个人平时总是表现良好,因临时起意偷窃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另一个人一贯好逸恶劳,偷窃了他人同样数额的财物,这也说明后者较前者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
  (8)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如何,对于了解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改造难易程度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对刑罚裁量具有积极参考价值。如甲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乙犯罪后矢口抵赖,拒不供认,只是在迫不得己情况下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甲、乙两人犯罪后的前述不同表现,就显示了他们轻重不同的主观恶性。上述即为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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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酌定量刑情节需要报最高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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