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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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征地范围、补偿规定以及行政政策等都是由政府机构来公开的。一般来说,政府机构公开的信息都是有关于当地部分人员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故此扬州市各地公民需要关注扬州市政府公开的内容。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一、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制定本规则。

1、组织领导

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扎口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综合处负责政策法规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同志担任信息公开联络员。

2、规范程序

(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当在信息生成、变更、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定调价文件应当在正式实施前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简化程序,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1)通过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等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受理、统一回复。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应当仔细审查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对于申请公开项目较多,拆分过细,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调整申请告知书》;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对于内容明确,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申请,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明确专人及时登记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根据相关部门办理情况,按照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信息,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非本局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不属于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告知书》;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函》,征求相关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根据第三方回复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告知书》。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向申请人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制发《扬州市物价局公开第三方权利人信息告知书》。

5)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文书格式

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制定《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对部分内容或格式作适当调整,但基本格式应保持不变。示范文本未尽文书,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近似格式文书使用。

扬州市政府为了更好的为当地公民谋福利,制定了扬州市的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也可以知道,对于任何的公民,实时的关注扬州市政府公示的内容,是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若是发现应该公开但是并未公开的信息,此时也可以提出公开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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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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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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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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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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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河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度郑州市职工平均工资4148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每人每月172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每人每月138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于每人每月1037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5元在其他地区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0元。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如工伤职工本人每月工资是3000元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0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伤残津贴
如果工伤职工决定退出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3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度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41480元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2960元。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为了生活方便或重新就业的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这种标准作出规定,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项目
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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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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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扬州市请律师一般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扬州市请律师一般多少钱?问题解答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1-5元件;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
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
1、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
2、状、上诉状、签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3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件;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一审案件30-150元件;
2、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30-150元件;
3、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30-50元件;
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四、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70-15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2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5,000以下免收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收3%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1.5%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1%
1,000,001元以上的收0.5%
五、办理经济纠纷案件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100-5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免收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3%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收2%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1.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1%
1,000,000元以上部分收0.5%
六、处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费30-6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费50-4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30-50元;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担任法律顾问
1.固定收费每月50-2,000元;
2.签约费每年200-300元,另按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八、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200元件;
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500元件;
3、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是:
合同标的收费比例
100,000元以下部分为1%-0.5%;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为0.5%-0.3%;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为0.3%-0.2%;
1,000,001元以上部分为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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