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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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征地范围、补偿规定以及行政政策等都是由政府机构来公开的。一般来说,政府机构公开的信息都是有关于当地部分人员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故此扬州市各地公民需要关注扬州市政府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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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制定本规则。

1、组织领导

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扎口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综合处负责政策法规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同志担任信息公开联络员。

2、规范程序

(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当在信息生成、变更、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定调价文件应当在正式实施前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简化程序,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1)通过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等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受理、统一回复。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应当仔细审查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对于申请公开项目较多,拆分过细,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调整申请告知书》;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对于内容明确,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申请,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明确专人及时登记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根据相关部门办理情况,按照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信息,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非本局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不属于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告知书》;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函》,征求相关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根据第三方回复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告知书》。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向申请人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制发《扬州市物价局公开第三方权利人信息告知书》。

5)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制发《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文书格式

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制定《扬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对部分内容或格式作适当调整,但基本格式应保持不变。示范文本未尽文书,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近似格式文书使用。

扬州市政府为了更好的为当地公民谋福利,制定了扬州市的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也可以知道,对于任何的公民,实时的关注扬州市政府公示的内容,是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若是发现应该公开但是并未公开的信息,此时也可以提出公开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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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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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元罚款。
2、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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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30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河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度郑州市职工平均工资4148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每人每月172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每人每月138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于每人每月1037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5元在其他地区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0元。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如工伤职工本人每月工资是3000元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0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伤残津贴
如果工伤职工决定退出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3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度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41480元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2960元。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为了生活方便或重新就业的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这种标准作出规定,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项目
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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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政府采购法的评分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
A1+F2×A2+……+F×AF
1、F2……F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
B/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A,其中:F
1、F2……F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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