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案是标的额超千万的房产投资回款纠纷,资金往来复杂,争议极大。原告朱XX以认购20套商品房进行投资,陆续向被告房产公司支付了大额资金。然而,在被告将房屋另行出售后,却以“部分房款未到账”“不符合退款条件”等借口拖延,拒绝返还应退的款项。原告最初提出返还1462万余元的诉求,但被告仅认可小部分金额,双方差距悬殊。
争议焦点与审理过程:在庭审中,被告提出抗辩,称8套全款房屋的房款由第三方收取、12套按揭房中部分未放款,还主张应扣除转付款项,所以只同意返还少量金额。该案由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薛立新律师代理,薛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全面梳理认购书、银行转账记录、退款凭证、房屋网签记录、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明确本案核心是双方虽签认购书,但真实关系是投资回款,且房屋已全部售出,被告理应返还投资款。
核心法律问题分析:有着多年房产投资纠纷处理经验的薛立新律师指出,从法律层面来看,案涉20套房屋均已网签售出,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附条件退款”的约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被告主张第三方收款可另行追偿,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回款权利。薛律师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驳斥。
裁判结果与案件意义: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一方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应按约定返还认购款,最终判决支持126XXXX1290元全额返还,仅对原告主张的优惠差价部分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此案件在复杂资金往来、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为类似的大额房产投资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结或延伸提示:此类房产投资回款纠纷中,关键在于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6号楼6层,在处理此类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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