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债务案件时,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债务人以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但他们“离婚”并不违背《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的内心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他们当时都表示“自愿”,并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离婚证,就终止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当事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而言,一般都是男方以照顾女方和小孩为由,将财产全部或者大部分分给女方或子女,并在“协议”上写明债务由男方负担。从“协议”的内容看,并不违背法律。由于财产已经分割,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分给女方或子女的财产,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将女方财产抵偿债务,债务应由男方一人偿还。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因此钻了空子,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我国目前现状,就离婚案件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探讨意见: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发布申报债权公告;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钻法律的漏洞,利用这些来规避法律责任,很多人就是利用假结婚来规避债务,这种行为自然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行为,自始不存在法律责任,法律也应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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