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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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之后,若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话,首先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要是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不能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这个时候,法院往往会以孩子利益为出发,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之后要求孩子的父母协助执行。
在夫妻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一、在夫妻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可能会导致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疏远了孩子与父亲或母亲的感情,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如果父母可以坐下来对如何探望孩子的问题进行友好的协商,那么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最终皆大欢喜。

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二、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因为现在很多家庭都还是只有一个孩子,于是在父母离婚的时候,肯定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也就是获得抚养权,而另一方就需要按照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支付抚养费,但同时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是享有探视权的。对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次数等等,先由离婚夫妻协商约定,不能协商一致的,再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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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时怎么争取探望权
1、行使探望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的权利”。
3、可以终止探望权情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望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望权。
4、争取探望权,应该具体明确探望权的相关问题——时间、地点等。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应该受到重视,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孩子拒绝探望该怎么办探望权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子女拒绝探望的情况或者一方不让其探望孩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人民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望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望。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怨恨,千方百计阻挠另一方的探望孩子的权利的行使,这不仅伤害了孩子与另一方的父母亲情,也使得孩子丧失了父亲或者母亲的关爱,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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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户口本,不知道可以见到我爸爸不? 答:不行。必须有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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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 所需材料: 身份证、会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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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能不让前妻把孩子带走么
关于子女探望,需视情况而定。若离婚时双方已就子女不带离家庭达成共识,则有权阻止另一方接走子女。若未明确规定,则允许另一方暂时带走子女,因血缘关系不可割舍。即便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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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不让探望孩子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后前妻不让探望孩子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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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怎样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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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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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可否行使探望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对方拒绝其探望孩子的情况下,可以向甚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此,特别想说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为了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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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要如何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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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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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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