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无过错是否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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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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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好意施惠无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由于好意施惠承担责任遵守的过错原则。若是他人在实施好意施惠的行为之后,导致了无故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此时若是其并没有过错,不愿意承担责任的,就必须要举证自己确实没有过错,否则就需要担责。
好意施惠无过错是否承担责任?

一、好意施惠无过错是否承担责任?

好意施惠无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侵权行为法以保护权利为目的,对因侵犯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基于该请求寻求赔偿。所以,当施惠者的行为造成对受惠者的损害并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时,完全可以引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来寻求保护。

二、好意施惠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2、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人们认识到风险,也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当个人单独从事危险活动时,由自己承担风险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如果与他人共同从事危险运动时,风险由谁承担?如果受惠者的风险责任由施惠者承担,那么,施惠者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车主要承担包括乘车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但是,作为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享受了像车主那样的便利与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对两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法律是调整不同群体利益冲突的技术和方法,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是相对的;当利益冲突无法协调时,法律的价值倾向是保护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做好事还要承担责任,与人们的是非观念和评价标准相违背。

3、好意施惠者不能因先前的“好意”减轻责任。

侵权人是否因是好意施惠人而减轻责任?有观点认为,依社会公平观念,施惠人无偿施惠而有侵权行为时,类似于无偿契约,故其责任应相对减轻;也有观点认为,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为减轻,仅将其限定于故意和重大过错。第一种意见显然混淆了好意施惠行为与后续的侵权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中施惠人的“好意”仅限于施惠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正因为施惠人仅仅是出于“好意”这一主观情谊要素,使该行为因欠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要素而得到特殊介定,此时,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当“好意”通过施惠行为得到实现后,我们不能再以“好意”来重复评价其后造成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要考虑的是侵权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对侵害结果的影响,而行为人的“好意”与行为人的“善意,注意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主观范畴,谈到行为性质时,考虑的是“好意” ,谈到侵权责任时考虑的是“善意,注意义务”,因此,好意施惠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先前行为的“好意”而减轻。

好意施惠的行为一般都是为了能够与对方和谐相处才实施的,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故此即使是有过错,也会减轻处罚。若是在实施好意施惠的行为之后,有侵害案件发生,但是此时施惠者可以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此时是不会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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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承担多少责任?
好意施惠承担自己过错部分的责任,这也就同时意味着,如果说当事人自己并不存在这一定的过错的话,他根本就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当中106条作出的明确规定,当这种行为产生的时候,它的规则原则就是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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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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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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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好意施惠无须担责?
民法好意施惠无须担责,因为本来好意施惠这种行为的话,就是没有任何的责任而对他人进行一定的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并不存在着一些重大的过错的话,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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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呢?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况下会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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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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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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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过错是什么意思,由于过错导致无效而出现的赔偿由谁来承担,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过错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合同双方按照相应的比例来承担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该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只有通过法官或者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过错方应赔偿相对方基于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支出的各项费用。合同无效过错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情形是合同生效之前,合同无效过错责任适用的情形是合同生效之后。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所以施工合同无效一般的后果主要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不予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以及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这六部分内容。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所以施工合同无效一般的后果主要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不予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以及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这六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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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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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责任吗
好意施惠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责任,好意施惠人不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是不需要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好意施惠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如果不是什么重大的事故或者是故意的行为,都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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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承担法律责任吗?
好意施惠不一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好意施惠者在施惠的过程之中,并没有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是虽然实施了侵权的行为,但是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此时好意施惠者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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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的车祸施惠人是有责任的,但是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虽然是从善意的目的处罚,但对于施惠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但从民法的理念处罚也应当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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