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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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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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法律中的规定了解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可以进行协商,若在法律规定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可以再单独约定一个期限,作为彼此进行考察、考核的一个阶段,而这个阶段就是我们说的试用期。

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是什么意思

一、试用期是什么意思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特殊约定的内容之一。

二、试用期在法律中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内容,它的出现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自愿性;第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而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阶段。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非独立性;第三,劳动合同试用期有法定的上限,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这一上限。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限制性。

除此之外,劳动法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作为劳动关系双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定情形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这些是法律、法规层面上目前对试用期以及相应期限和法律后果的最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以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所带来的事物的复杂性,使得围绕试用期这一问题所产生的纠纷,也呈现出复杂的情形。根据劳动法本身的立法精神,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对这一领域的问题加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试用期的约定并非是必须的,若是双方协商一致不约定试用期的话,那也可以。而试用期的期限最长是不能超过6个月时间,但却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外,格外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是想要辞职,则仅需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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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试用期辞职有没有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试用期内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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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以企业和员工之间加深了解、相互熟悉的期限,该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设置使用期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足够的时间,使企业能够近距离、全面地了解员工,从而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另一方面试用期也是法律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让企业充分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条件相一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劳动者不固定在某一个特定的用工单位工作,有可能由于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等原因而更换用工单位。实践中,由于特定行业的岗位技能要求较高,确实需要在员工工作中随时考察,因此很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就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内容约束员工,但这是与法律相冲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里对于试用期设定次数做出明确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如何变化,也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中途离职等问题。而且于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6条也做出相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以,劳务派遣员工更换用工单位时,劳务派遣公司只能与劳务派遣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工单位基于岗位需要必须要对劳动者的岗位适应性进行考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劳务派遣员工的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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