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侵权行为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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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相同或者是近似商标的、销售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所用商品的、伪造或者是销售假的他人商标的、为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提供便利或者是帮助行为等,一般来说,只要是因商标而造成了他人的损失的,就可能会构成侵权。
《商标法》侵权行为有几种?

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相同或者是近似商标的、销售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所用商品的、伪造或者是销售假的他人商标的、为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提供便利或者是帮助行为等,一般来说,只要是因商标而造成了他人的损失的,就可能会构成侵权。

一、《商标法》侵权行为有几种?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应当怎么认定?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只要商标权人注册了商标,那么被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或者是其他权利就属于商标权人,其他人无权使用,如果想要使用的可以征得商标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的,就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此时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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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种类有几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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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权侵权商业秘密,应承担哪种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停止侵权,
(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3)处理侵权物品。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种类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
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四,
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
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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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有几种
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α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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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是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 6、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7、给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怎样维权 商标被侵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当事人协商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权人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等。 2、工商投诉、举报 当与商标侵权人就商标侵权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前期收集的商标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向相关工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工商部门处理时,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诉讼 当商标所有权人经过与商标侵权人协商或通过向工投诉举报仍不能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此时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将争议提交给诉讼解决,并提请诸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登报道歉及消除影响等诉求。
商标侵权具体采取哪种方法来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具体采取哪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具体采取哪种方法来处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
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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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等待的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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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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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侵权,
(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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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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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是做生意的,我想要帮他咨询一下大家那个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四种体现方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四种体现方式的事,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所谓“盗窃”就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其财产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权,盗窃行为的后果只是损害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权利人可能因使用、转让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刑法并没有将盗窃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为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财产犯罪,而是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之一种。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由内部人实施,也可能由第三人实施,但主要是由内部人实施,因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状态并不容易为第三人所知。
所谓“利诱”是指行为人通过向掌握或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提供财物或提供优厚的工作待遇或某种利益承诺,从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的“掌握或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包括内部人(即雇员)或者知情人(即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利诱的方式必须以内部人或知情人的参与为条件,否则将不属于利诱方式的侵权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直接对商业秘密持有人,其雇员,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实施损害为要挟,迫使持有人或者其雇员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实际上包含了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所有非法手段。例如通过虚假的投资行为、联合开发行为、技术贸易谈判行为等方式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具有兜底的作用,将一些缺乏典型性的“不正当手段”纳入规范之中,但是,实践中在考量是否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时,应当综合判断并特别慎重把握。
例如,通过“反求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而解构、分析他人的技术秘密行为就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之情形,因为“反求工程”本身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劳动,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利用秘密技术制造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拆解、分析、反复研究而获得原型结果(即原来的秘密技术)或者创新结果。
20世纪以来,反求工程不仅是破译技术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已经成为创造发明的方法之一。例如,日本本田公司通过对500多种摩托车的反求工程研究,最后综合研制出了垄断国际摩托车市场的技术产品;美国施乐公司于1959年推出了世界上第一部普通纸复印机,日本佳能公司通过反求工程开发出了新型的佳能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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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有几种2023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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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网络公司,发现被别人商标侵权,想以不正当竞争投诉对方,请问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工商投诉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商品上或包装装璜、广告宣传等方面擅自使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商标侵权认定一般有商标持人来工商部门投诉,提出侵权的意见,并由商标持人举证侵权的资料;不正当竞争认定一般由经营者或消费者投诉或举报,或工商部门巡查发现,举证资料由经营者提供或工商调查取得;
四、本案所说的情况,在门面和商品上等使用“金六福”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应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五、《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应该这样理解:
(1)将他人注册商标;
(2)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3)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4)误导公众;
(5)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其中也规范了擅自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这里也说明了不是近似使用,进一步说明违法者故意性,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要件。这种情况,我认为违法者用广告牌或商品等装璜上擅自企业名字与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来定性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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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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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位朋友的亲戚因为商业秘密侵权被处罚了,我想请问一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几种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你提出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几种这个问题作出以下回答,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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