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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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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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没有做出什么明确的规定,而且分公司和总公司签合同的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少见的,但法律上规定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之内独立对外签合同。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总公司都有连带责任。
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上没有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通常情况下分公司也不会和总公司去签合同的,因为分公司和总公司都是一回事,自己和自己签合同是不合常理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二、分公司的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如果说分公司和总公司签合同的话,通俗点说就是自己跟自己签合同,分公司即使是要签合同,也应该是和总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合作的。分公司没有权利代替总公司签合同,可由于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总公司对分公司签的合同不能推卸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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