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商品一般都会清楚商标的,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2、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理没收商标侵权商品:
1)由被侵权方收购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侵权商品后,办案机构先征求被侵权方的意见,若其有收购的意愿,可通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给被侵权方。转让前,办案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鉴定的保留价(底价),具体转让价由办案机构、被侵权方协商确定。
2)拍(变)卖
被侵权方无收购侵权商品意愿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鲜活易腐、无使用价值、不允许上市的商品除外)。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交由专管部门收购。无法拍卖或者流拍的,可以将侵权商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购或者变卖。需要注意的是,侵权商品在拍(变)卖前,办案机构应当清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志,并严格审查竞(购)买人的资格。
3)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对那些具有使用价值但被侵权方无收购意愿且无法拍(变)卖的侵权商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救济困难群体,如捐赠给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福利院、贫困山区、受灾地区等。
4)销毁
二、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品被侵犯的主要手段可能就是冒充对方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选购的时候根本就无法辨认商品的真假。因此,清除商标才是维权最主要的目的之一。随意侵犯他人商品只能带来一时的利益,这根本就不是企业在市场中能长久站稳脚跟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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