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该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悉数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解人结合今日的庭审状况,依据现实与法令依法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1、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
2、被告人一向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认罪情绪极好。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正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的自觉遵守。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照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秘、捏造现实等其他推职责、躲避冲击等行为。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公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之规定,辩解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及其家族退赔了失主的悉数款物,失主没有遭受任何丢失
被告人被羁押后,家人立行将一切钱款悉数如数的退赔给了失主;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相关规定,辩解人主张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分。
4、受害人已出具体谅书,标明情愿宽恕被告人的行为,并请求法庭给于被告人从轻处分。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被告因为盗窃犯罪被起诉,在被采取措施后就应该请律师。法院开庭后,律师出庭辩护。律师应该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针对检察院的指控提出合理辩护意见,可以阐述盗窃数额小、被告从犯有积极认罪态度,盗窃犯罪证据不充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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