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对债权分割是否有效?
对于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条款上,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夫妻间如何约定财产的分割,均应以其夫妻全部共有财产以清偿。因此,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的行为不可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但假如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非本案情况,能证明只是其个人债务而与配偶无关的,则夫妻一方无偿放弃其全部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无偿放弃财产的行为。但财产分割的无效不会导致离婚协议的全部无效,如果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况,除财产分割条款外,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
二、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共同债务会由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够清偿债务时也是需要将共同债务进行平均分割,那么法院也是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水平以及债务的内容来确定承担债务的具体比例,如果有明确的证明能够证明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则不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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