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性质形式有哪些分类?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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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嘱的性质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等,根据不同的遗嘱介质还有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等,遗嘱的有效性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有效遗嘱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相关证明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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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性质形式有哪些分类?

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需要明确的是,继承分割的方法一般是按照遗嘱的相关条款来进行的,但如果对遗嘱的有效性存在异议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并由司法机关作出有效性鉴定,如果遗嘱不具备合法性,那么就必须按照民法典中明确的顺序继承人的顺序来进行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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