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优点就是简化了法律上的相关程序,对于问题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运用,避免自己时间以及金钱的浪费,但是在有关环节的组织上需要自己注意实际的需求,不能因为自己的盲目导致问题的处理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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