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土地是否也要抵押?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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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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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进行抵押,如果只是办理了房屋抵押时也是会认为是将使用权和房屋抵押权都一并进行办理,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际中是不可以独立存在的,所以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的将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移转的。
房屋抵押土地是否也要抵押?

一、房屋抵押土地是否也要抵押?

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仅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还要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同样,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一起抵押,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如果只办理了房屋抵押或者只办理了建筑物使用权抵押,视为建筑物使用权和房屋抵押权都办理了的,

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即所谓的“地随房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所谓的“房随地走”。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其理由在于:(1)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构成抵押标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移转的,因此必须“地随房走”。(2)房屋虽然不是土地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独立的移转,但是如果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进行抵押,就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状况,从而发生权利的冲突与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防止这种权属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将房屋与土地视为一个整体,从而要求“房随地走”。

三、土地抵押与房产抵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物不一样。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如果公民在日常中有需要资金的情况时是可以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抵押的,在办理抵押手续时也是需要当事人携带产权的相关材料到抵押机构进行办理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会在抵押时签订相应的合同并选择正规合法的抵押机构办理抵押手续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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