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债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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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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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会决议债权转让的限制有:相关权利不得转让、约定权利不能转让、其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股东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转让情况进行处理,但涉及到不得转让或者不能转让的部分应当禁止。
股东会决议债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一、股东会决议债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向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到股东转让的情况下,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在投票通过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债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债权人根据实际来作出认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转让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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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有哪些限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转让股权有哪些限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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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转让对于股东转让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
(一)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第
(二)项和第
(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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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平县瓯海区叙永县海珠区长兴县钟山县江安县在我国,股份有限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类型,包括上市和非上市两种。相对于有限责任而言,股份有限的设立条件相对严格,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都有一定要求。那么按照《法》规定,股份有限股东人数限制是什么请看本文带来的分析总结。
一、股份有限股东人数限制是什么按照新《证券法》和新《法》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为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股份为公众,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核准。
二、股份有限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募集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三、股份有限具备哪些特征
1、股份有限是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的股东对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情况,进行选择;
7、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是典型的"资合"。
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在股东有限制内可以转让吗
[律师回复]
1,发起人范围“公司法”不符合公司的发起人限制。
2,发起人最低要求的“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是小于200的赞助商,其中大部分是在中国注册的发起人。国有企业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3,发起人贡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贡献有限,无论是在金钱,你也可以使用做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贡献。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核实财产,并转换成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使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4,认购股份缴足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认足够的已发行股份由公司章程应当及时支付所有款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股款的,应当接近其产权转让的程序。
5,启动所需要的文件提交发起人向公众提供股份,必须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的发行申请,并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文章细则;
③经营预算;
④赞助商的名称或标题,的发起人,投资和验资证明认购的股份数;
⑤招股章程;
⑥收取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商的名称和相关的协议。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不得作出公开募集股份。,公司主办的首届会议召开创立大会在公司法,以发行股份支付的款项,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将持有15天前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除了股股份出资,由发起人或交付款项支付的款项未能全数认购,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决议,会议没有建立或者创办公司的情况,不得撤回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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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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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股东人数限制是什么按照新《证券法》和新《法》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为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股份为公众,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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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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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竞业限制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鉴于乙方是公司的股东,掌握公司核心技术以及秘密信息,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处于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乙方在职履行合同的全部期间。
第二条 禁止行业竞业禁止的行业包括与本单位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业;并且乙方承诺在禁止地域范围内也承担禁止义务,包括甲方在与其他公司协议过程中签署的禁止地域。
第三条 乙方的承诺雇员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

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

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第四条 违约责任因为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因此甲方不用在本协议的基础上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乙方自觉维护本公司的利益,不得对外泄露本公司的商业机密,如果违反本协议,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则要赔偿公司违约金____元。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其他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年月日乙方:年月日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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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有限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的股东对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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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债务,是否有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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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有何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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