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结果犯算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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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招摇撞骗罪应该算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从犯罪形态看,招摇撞骗也存在未遂的情况,应当算入到结果犯中。判定该罪的成立,不光看行为,而且要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如果只有行为却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就不能按照此罪立案。
招摇撞骗罪结果犯算吗?

一、招摇撞骗罪结果犯算吗?

招摇撞骗罪应属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招摇撞骗罪的既遂必须是实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骗取非法利益这两个不独立构成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骗取非法利益之间,具有类似于牵连犯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客观必然联系,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结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骗取非法利益都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对于复合行为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的,已实施后一行为,而行为尚未结束的情况下,一般只成立该复合行为犯罪的未遂。

二、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情况有什么?

1、多次招摇撞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要求,也无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要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就构成该罪,因此,行为人实施地每一次招摇撞骗都符合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独构成犯罪。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犯罪客体既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样,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损害程度的大小,则直接反映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综上所述,招摇撞骗违法犯罪活动侵犯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受害人财物发生损失。招摇撞骗犯罪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判定该罪,主要从结果分析,刑法构成规定本罪的,法定量刑是三年以下,如果招摇撞骗导致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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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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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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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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