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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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符合逮捕条件的时候,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监视居住。1、身患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生活。2、正在怀孕或者需要对自己不满1周岁的孩子进行哺乳的女性。3、是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办案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不及时到案;

(四)采用各种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不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监视居住什么情形下转为逮捕

监视居住是一种不予羁押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五种强制措施,不管是哪一种司法机关要采取的话,首先都是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情形,之后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来采取措施。其中,如果是监视居住的话,要注意看是一般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是后者,那么还需要符合一些特殊的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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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条件有: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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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这样的监视居住一是于法无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虽然被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居所内尚有人身自由实质要求。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负担,办案单位往往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余地,办案人员也不堪重负。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抵抗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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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监视居住
在符合逮捕条件的时候,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监视居住。1、身患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生活。2、正在怀孕或者需要对自己不满1周岁的孩子进行哺乳的女性。3、是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办案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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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嫌疑人、被告人是已经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扶养人。4、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案的需要,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适合。5、羁押期限到了,但是案件并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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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被执行监视居住,他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委托我问一下对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督,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8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除“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外,《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对三种具体情形启动监督,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其他违法情形。
  《规定》强调,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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