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一般情况下有两大类:
(1)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的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作申报义务。同时,将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员工因工伤事故导致任何损伤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进行医疗救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特别是工伤认定的情况,应当结合实际造成的伤残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向工伤认定部门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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