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目前湖北省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目前湖北省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二、高温补贴之外的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在高温天气还享有以下权利: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其它情况
1、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2、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3、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4、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5、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7、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有关高温补贴的相关发放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高温补贴的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那么劳动者是可以提出申诉的,可以直接诉讼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