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的人员有拆迁主体资格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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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当然没有拆迁主体资格,在我国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只能是行政单位,拆迁公司只不过是接受行政单位的委托,行政单位前期把工作全部都做好了的情况下,然后才会通知拆迁公司开始进行拆迁工作的,拆迁公司并没有什么其他的权力。
拆迁公司的人员有拆迁主体资格吗?

一、拆迁公司的人员有拆迁主体资格吗?

拆迁公司的人员没有拆迁主体资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公司的人员并不具有房屋拆迁主体资格,房屋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拆迁公司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被委托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农村的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房屋补偿标的是房屋所有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2、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拆迁公司都是盈利性质的法人组织,虽然说政府部门会具体的制定拆迁方案,但是拆迁的过程当中,大家能够看到的这些拆迁房屋的工作人员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都是拆迁公司的,政府在拆迁公司完成拆迁工作之后会和拆迁公司结算拆迁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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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拆迁主体资格?谁具备拆迁主体资格?
拆迁主体资格一般就是市级还有县级专门来进行负责本区域房屋征收工作,对房屋进行划规拆迁,而这个部门也完全的具备了拆迁主体的资格,从而开展对房屋进行拆迁征收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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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的人员有拆迁主体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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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有拆迁主体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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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有拆迁主体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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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浏览 2024-09-14
如何判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br/>在拆迁的过程中,除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的认定也是十分重要的。<br/>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的其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法人的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登记。<br/>仅仅根据以上的规定不能简单的确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br/>所有资格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应以房屋产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但是还有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出现。因财产分割导致的房屋产权或者附属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因房屋的原产权人死亡所引起房屋产权不明的,以被继承人之间订立的遗嘱或者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书面协议为准,或者以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产权纠纷,以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或者是的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对于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依在办理有关抵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可以以抵押权人为产权人,如果仍然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抵押期间的,应当以抵押人为产权人;改建、翻建、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但因有关的原因,产权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各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应当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后依法确认。<br/>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br/>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br/>(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br/>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br/>(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br/>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br/>(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br/>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br/>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br/>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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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具有拆迁主体资格?拆迁公司有没有?
在我国只有人民政府具有拆迁主体资格,拆迁公司并没有拆迁主体资格,拆迁公司只不过是在政府部门的委托之下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所以说,拆迁公司在拆迁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问题,政府部门都是有责任的。政府没有确定下拆迁方案之前,拆迁公司无权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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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拆迁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可代表上级部门行使权力,在其有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11浏览 2025-02-17
如何判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br/>在拆迁的过程中,除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的认定也是十分重要的。<br/>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的其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法人的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登记。<br/>仅仅根据以上的规定不能简单的确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br/>所有资格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应以房屋产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但是还有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出现。因财产分割导致的房屋产权或者附属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因房屋的原产权人死亡所引起房屋产权不明的,以被继承人之间订立的遗嘱或者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书面协议为准,或者以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产权纠纷,以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或者是的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对于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依在办理有关抵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可以以抵押权人为产权人,如果仍然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抵押期间的,应当以抵押人为产权人;改建、翻建、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但因有关的原因,产权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各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应当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后依法确认。<br/>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br/>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br/>(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br/>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br/>(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br/>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br/>(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br/>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br/>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br/>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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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房子的产权人,还有就是被拆迁房的代管人,另外,拆迁国家公房的话,国家一般会直接让某些人员来管理国家公房,就是说公有房屋的产权人也属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除了自然人之外就是法人了,但享受的拆迁政策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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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一般非拆迁协议签约主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执行。各级政府需协同运作,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由市政府和县级政府负责地区内的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支持配合,确保流程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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