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范围内临时抢建,拆迁补偿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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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红线范围内临时抢建,拆迁补偿不予发放,因为在房屋的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如果再进行一些临时的搭建房屋的现象的话,这种的补偿款项是不能够再次发放的,这会涉及到有一些普通老百姓为了多获得补偿款项,而存在着一种违法的建设的行为。
红线范围内临时抢建,拆迁补偿怎么算?

一、红线范围内临时抢建,拆迁补偿怎么算?

红线范围内临时抢建,拆迁补偿不予发放,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抢建的,改建、扩建、抢建问题是不进行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房屋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房屋补偿价格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拆迁纠纷且有的地方还出现过激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拆迁补偿款太低或者是被拆迁户对拆迁补偿的方式不满意,那么房屋拆迁到底应该怎么补偿,如果补偿款太低该怎么办。这些问题最好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如果觉得补偿款太低或对补偿方式不满意,也最好请帮忙解决,因为被拆迁户无法与政府相抗衡,而过激的行为也会使自己受到伤害。

在当代尤其是农村的地方,很多的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老百姓会在公告发布之后进行一个临时性的建设,房屋为的就是扩大自己的房屋的面积,从而能够多要一些房屋的补偿款,但是对于政府来说,他们也会进行一个合理的评估,有一些时间内所进行的房屋建设,不再发放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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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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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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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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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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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是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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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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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三)批后实施程序
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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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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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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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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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全车盗抢险,根据各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全车盗抢险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1、赔偿项目:如果车被盗抢超过三个月未找回,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二、交全车盗抢险要注意什么
1、全车盗抢险,顾名思义,其保险标的是“全车”,因此如果仅仅是某些零部件被盗抢,如被盗一只轮胎,或车内的其他财产被盗抢,如后备箱内的东西丢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2、对于车辆被盗抢期间内,保险车辆上零部件的的损坏、丢失,保险公司一般负责赔偿。当然,这是指在被盗车辆最后被追回的情况下,否则,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全车损失。
3、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肇事人(大多数情况下为实施盗抢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指派的其他人员)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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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在哪里
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在以中轴路公路中心线为最主要的基准;公路用地一般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是不能不少于二十米的,还有省道也不能不少于十五米对于县道不少于十米,这都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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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临时工工伤的赔偿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一般,如果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伤害。
水源地水库红线范围内几米不能修建建筑物?一类是多少?二类是多少?
[律师回复] 建筑企业按标准分为
一、
二、三类,而工程类别分为
一、
二、
三、四类。企业的取费类别是每个省的建设主管部门评定的,并颁发企业取费类别认定书,企业能拿到什么样的取费类别和这个有关。工程取费类别,是审图部门盖章认定的。当然是和费率定额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是一样的。企业取费类别直接影响间接费取费;工程类别直接影响直接费取费。划分标准:一类工程
(1)跨度30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2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10以上或蒸发量30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30层以上多层建筑。
(4)跨度30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以上的公共建筑,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以上的烟囱;高度60以上或容积1003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3以上的池类。二类工程(1)跨度30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2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6.5以上或蒸发量20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16层以上多层建筑。
(4)跨度30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2以上的公共建筑,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以内的烟囱;高度60以内或容积1003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3以上的池类。三类工程(1)跨度24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2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2)单炉蒸发量4以上或蒸发量10以上的锅炉房。(3)层数8层以上多层建筑。(4)建筑面积50002以上的公共建筑。(5)高度50以内的烟囱;高度40以内或容积503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3以上的池类。(6)栈桥、砼贮仓、料斗。四类工程(1)跨度18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2以内的多层工业厂房。(2)单炉蒸发量4以内或蒸发量10以内的锅炉房。(3)层数8层以内多层建筑。(4)建筑面积50002以内的公共建筑。(5)高度30以内的烟囱;高度25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3以内的池类。(6)运动场、砼挡土墙、围墙、保坎、砖、石挡土墙。注: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两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厂房或仓库按主跨划分。2.层数:指建筑分层数。地下室、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2.2以内的技术层,不计层数。3.面积:指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4.公共建筑:指(1)礼堂、会堂、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报告厅、排演厅、文化宫、青少年宫。(2)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档案馆、体育馆。(3)火车站,汽车站的客运楼、机场侯机楼、航运站客运楼。(4)科学实验研究楼、医疗技术楼、门诊楼、住院楼、邮电通讯楼、邮政大楼、大专院校教学楼、电教楼、试验楼。(5)综合商业服务大楼,多层商场,贸易科技中心大楼、食堂、浴室、展销大厅。5.冷库工程和建筑物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者按相应类别的上一类取费。6.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内部设施,相连裙房及附属于单位工程的零星工程(如化粪池、排水、排污沟等),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分类。建筑工程一类取费中管理费、利润费率要较
二、
三、四类高一些,其他费率基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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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拆迁的红线范围是多少呢?
高铁拆迁的红线范围是50米以内的情况下都属于拆迁范围,但是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应该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具体的方案,在高铁项目当中,周围的居民想要确认拆迁红线范围的话,需要等到政府部门的拆迁方案向社会各界依法公开了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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