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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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国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2、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则是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三)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四)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与知识产权相关侵权行为涉及的行政部门。如食品工艺可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介入。

一般来说,各个部门查处并非完全独立,有时需要同时使用多个机关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权。企业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应及时维权,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从不同的层面来看,首先大方向上,肯定是国家在立法上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完善现有的保护机制。同时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对于各企业而言,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面,其实就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以获取来自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实践中,也要定期加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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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侵犯他人网络知识产权被调查,不知道严不严重,想问问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在网络交易中:未经许可;未经许可。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点击图片,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构成犯罪,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许可,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从服装到配饰、商品的包装,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应有尽有: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从电器到家具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第47条的规定,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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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有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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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有哪些保护措施
1、国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2、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则是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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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酒后,意识丧失,和人打架,把人打成重伤了,咨询一下法院刑事辩护工作措施有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一、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
  委托协议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二、律师阅卷。
  律师通过阅卷,对全案有个基本的了解,并作出综合分析:起诉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从重情节是否得到证实;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否给予认定;有哪些事实缺乏证据,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有哪些证人证言、物证,需进一步核实;有哪些互相矛盾点需进一步排除;在适用法律上,有哪些不当之处;应从哪些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初步列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询问提纲,并为下一步形成辩护意见做好准备。
  注:应做好阅卷笔录,必须标明材料的出处,包括卷宗名称、册数、页数、证据的来源等。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每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律师两人进行并在看管场所指定的房间进行。
  律师会见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让被告人就起诉书的事实发表意见,对事实存在于否及有无出入、哪些有利的事实和情节未予认定。律师要向被告人询问和核对下列问题:犯罪事件是否发生;犯罪事件是否被告人所为;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有无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律师还应询问被告人对自己的有利陈述能否提出证据或证据线索。
  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严禁为其传递物品,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
  
四、调查取证。
  律师通过阅卷、审查起诉书和会见,认为案件已经查清,一般不必再进行调查取证。下列情况,应调查取证:案件中基本本证据之间存有矛盾,鉴定缺乏科学根据,证人证言前后有矛盾,物证没有关联性等涉及证据效力情况;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正当防卫、中止、自首、立功的认定、实际危害后果的认定及赃物价值的计算等问题。
  
五、确立辩护意见和撰写辩护词。
  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注:酌定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不卑鄙、不恶劣的;犯罪的手段不残酷、不狡猾的;犯罪的时间、地点选择不特定的;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不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较好的;犯罪后认罪坦白态度好的。
  
六、律师出庭辩护。
  律师应将有关证据及证人名单于开庭5日前提交人民法院并为开庭作扎实细致的准备工作。草拟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发问题纲;草拟辩论、答辩提纲;摘抄、复制有关的法律、法令。
  在法庭调查阶段:⑴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是否与获得的起诉书副本一致,随时修改法庭询问提纲和辩护意见。⑵经审判长的许可,向被告人发问。尤其是被告人不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要问明其理由和证据;被告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要问清哪些不属实以及理由和根据。对于公诉人未提到的而又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要向被告人发问。⑶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⑷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出示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证据能否采信与公诉人展开辩论。⑸律师认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申请休庭。
  在法庭辩论阶段:⑴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我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⑵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若发现有某些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仍然需要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向法庭提出恢复法庭调查或暂时休庭、延期审理的申请。
  注:律师应认真做好庭审笔录。
  
七、庭后总结归档。
  案件结束后,律师要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教训,写出结案报告,并及时立卷归档。内容包括:委托书、起诉书、出庭通知书、阅卷笔录、会见被告人笔录、调查询问材料、庭审笔录、辩护词、判决书、办案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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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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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税收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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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1、国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2、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则是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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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对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特殊人群保护等方面,在组织、制度、场所、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目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一般包括这样三方面内容: (1)安全技术保障。比如机器设备和电器设备的安全技术,井下安全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应用或采用,应当不致构成对企业职工人身安全的威胁。 (2)工业卫生保障。如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损伤人体的措施。 (3)建立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制度等。 劳动条件主要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需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凡是对健全职工适用的劳动保护措施,也同样适用于残疾职工。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措施中,对残疾人职工要采取特别措施,这种保护应该适应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并针对他们的生理特点,提供特殊的保护手段。比如盲、聋哑和智力残疾的职工,应该和健全职工搭配在一起安排上岗,并且在工作中得到健全职工的配合帮助。残疾职工的劳动位置、工种和所使用的工具也应适应各自的残疾特点,以便安全操作。
国家戒毒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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