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租抵债与买卖不破租赁能否共同主张?
债务人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执行机构一般作形式审查,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或者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权抵债等关系的,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以租抵债并转移占有,不论是在合同上,还是在转移占有上均无瑕疵,因此,在后的所有权不能主张废除租赁权。如果承租人的租赁权的取得不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则是出卖人的债权人主张租赁合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而撤销租赁权,如果是原出租人在出租合同里的欠缺真实意思表示,则撤销权是承租人的原合同相对人即出租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承租权的取得有什么问题,除非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致使以租抵债的合同无效,在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新出租人都无权采取措施对抗在先的承租权,其最多只能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取得以租抵债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二、买卖不破租赁成立条件是什么?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确定在所有权让与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仅有租赁物让与契约尚不能实现物权变动,对动产来说需要交付,对不动产来说需要登记。
2、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让与给了第三人也是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在此情况下,则该制度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综上所述,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在经济状况比较差的情况下会提出以租抵债,用租金来抵扣债务。这样,双方建立的就不是正常意义上的租赁关系,也就不能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办理。以后一旦房屋被买卖或者法院执行,承租人要腾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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