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型犯罪预备是违法行为,在真正的持有型犯罪中,持有对象的本身就具有特殊性,“非法持有”的情形很容易分辨出来:一种情况是持有的对象存在本身就很难是合法行为的产物,例如假币、伪造的发票、伪造的信用卡。既然是出于“伪造”,那么该物品的存在就意味着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对其的持有也只能是“非法持有”;另一种情况则是持有的对象是在国家严格管控之下的,例如毒品、枪支、弹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法益,对相关物品的管控采取的是“法无明文允许即禁止”的方式,即除了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持有以外,其他的都是非法持有。例如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持有”的解释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对“私藏”的解释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以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也明确了能够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个人、机关以及团体。只要不符合该规定,即“非法持有”。正是在这两种真正的持有型犯罪情况下,“非法持有”一目了然,刑法条文或者司法解释在入罪门槛的规定上也选择了单纯的数额入罪,即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即构成犯罪。
二、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任何非法持有者都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规定,若是被发现其,并且被举报,那么即使此时其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是非法持有本身就是违法的,故此对于此种在犯罪预备阶段就已经违法了的,也会被按照刑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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