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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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是每年的十月份,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按时交纳土地使用税,对于数额较多的,一次缴清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在5月份和十月份分批缴纳。
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是什么?

一、 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是什么?

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是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

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对纳税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月1日以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具体情况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我国法律上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认定和处理情况是非常明确的,特别是对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办理,当事人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直接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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