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婚前遗嘱是有效的,只要被继承人没有说明原来遗嘱无效,或者有更新的遗嘱,可以的,在我国立遗嘱是不受婚姻状况影响的。
一般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
第一,立遗嘱的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我国的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有这样规定的,如果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的话,并且是限制了行为能力的人的话,那么他们所立的遗嘱均为无效的。就算在后来立遗嘱的人有了行为能力,但是他当时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所以反过来的话,如果立遗嘱的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有着行为能力,但是在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的话,那么他当时立的遗嘱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所立的遗嘱必须是表示了立遗嘱的人的真实意思的,如果是因为受到了胁迫或者是受到了欺骗所立下的遗嘱的话,那么这份遗嘱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的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到,如果他人伪造的遗嘱的话,那么都是无效的,而且如果是篡改的遗嘱的话,那么篡改的内容也都是无效的。有的时候其实被继承人并没有李夏怡卓,但是继承人为了继承遗产,因而假造了遗嘱。也有的是因为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是继承人认为这份遗嘱对于自己不是很有利,于是又另外假造了一份,对于自己有利的遗嘱,以此来以假乱真,这些都是属于无效的遗嘱的。
第三,遗嘱人用不同的形式来立了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那根据我国的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如果说于主任立有数份遗嘱的话,并且内容相抵触的,那么遗嘱就以遗嘱人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在遗嘱人立的遗嘱当中有公证遗嘱的话,那么就以公证过的遗嘱作为有效遗嘱。
综上所述,对于再婚婚前遗嘱是有效的,只要被继承人没有更新遗嘱,或者说明该遗嘱无效的,那么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我国对于遗嘱内容是有规定的,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订立的遗嘱,那么该遗嘱就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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