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返还原物如何规定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如果占有人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物时,所有权人的权利就应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受到限制,此时若提出返还原物,占有人可以予以拒绝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还需符合无权占有的情形。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是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遗失物、被盗窃物等。二是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借用、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或为他人修理、修缮、定做的物等届期应当返还的情形等。
二、构成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我国的法律中也是会在各个方面保障着公民的财产权以及人身权,任何的公民都是不可以随意的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如果不法分子未经允许利用非法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受害人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求对方立即返还原物,必要时也是可以索要相应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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