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另外遗嘱执行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
1、遗嘱审查权。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等等。此外,对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遗产的数量、遗产的所在地、继承的份额等问题也必须予以明确。
2、有限处分权。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全部遗产进行有效控制。如:
A、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手中时,遗嘱执行人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权利,如果遗产有孽息,有权代为收取;
B、被继承人遗留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或胎儿,而被继承人又没有用遗嘱给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或者被继承人遗有债务和欠交的税款时,遗嘱执行人有权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和用遗产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和交纳税款;
C、召集主持继承人会议,根据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或者指定的数额分割遗产;
D、将遗嘱中遗赠的财产数额或特定的财物交给受遗赠人等。
3、排除妨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任何人(包括继承人在内)不得妨碍和干涉。继承人亦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这里所谓的“继承人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是指未经清算和按遗嘱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擅自处分未经分割的遗产或者有妨害遗嘱执行人的执行职务的行为,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妨碍其执行遗嘱活动的人承担由于其行为而给自己和遗嘱继承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遗嘱问题的解决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来操作,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需要法律上的支持,所以在执行人的确定上不能有一丝的马虎,如果自己的事情确定存在年龄上的疏忽,问题的处理就会没有意义,执行人的权利就会失去具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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