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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公司签合同是可以仲裁总公司的,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起诉时,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公司来说,它存在着很多的分公司,而在跟分公司做一些经营活动的时候容易发生一些纠纷,这个时候如果要进行起诉的话,是可以以总公司来进行起诉,同样的申请仲裁的时候,也可以以总公司为仲裁对象进行。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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