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设计单位分公司签订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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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可以与设计单位分公司签订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分公司不存在法人,所以是无法对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认定的,必须由总公司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分公司必须服从总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规定。
可以与设计单位分公司签订合同吗?

一、可以与设计单位分公司签订合同吗?

不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因为分公司并不能签订合同,法律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具体情况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根据分公司成立的相关属性,因为因为没有法人,所以是无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所以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或者委托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第三方公司可以要求加盖总公司的印章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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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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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甲公司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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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即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甲公司打算撕毁与该分公司的合同、街道,我们主要判断非法人单位签订对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明显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是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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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与其他公司另行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某集团公司的一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伙组织,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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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___________
一、协议内容: 甲委托乙对甲需装修的店内装饰进行设计及施工。
二、乙按甲书面确认的装饰方案即由其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施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电气施工图、施工布置图、附件施工要求及施工工艺流程表等)。
三.甲的权利和义务
甲的权利
1、甲有权对不符合甲设计意图的地方要求返工的权利;
2、对乙装修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甲除有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外,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甲的义务
1、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能够顺利进场施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有乙办理的手续外。
四.乙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的权利
1.乙有按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甲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装饰款。
(二)乙的义务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未经甲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机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4、自甲交付乙之日起,乙应协助甲保管施工现场各类物品,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严格按甲要求施工,乙有义务凭其丰富的经验向甲提供建设性意见供甲参考,直至甲满意;
4.爱惜甲原材料,精打细算,如因故意造成原材料的浪费、短少由乙负责赔偿;
5.精心施工,认真负责,质量要求: 具体质量要求参照甲提供图纸要求的施工质量;施工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
五、 工程内容及合同金额:
1、工程内容及单价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装饰实际项目计算。
2、 合同预算金额:___________
本协议装饰预算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 (大写)
本协议装饰预算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 (小写)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更好体现装饰效果,合理利用资源,如遇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等事项,乙应及时向甲提出建议,并得到甲的认可。可对相应装饰预算总金额进行浮动,不得超出预算金额的20%,超出部分友好协商。
六、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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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总工程款的 70%,即工程开工起 支付___________元。
第二次 总工程款的25% ,即各部件装配结束 支付___________元。
第三次 总工程款的5% ,即保洁工程结束 支付___________元。
七、协议工程完成期限:
1、本工程施工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因甲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不及时、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关于材料供应和保管
1、对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如不符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造成的费用曾加部分,有提供方承担。
2、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损失或者丢失,应当由乙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消耗除外。
九、关于质量和验收
1、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甲擅自指挥乙所属人员或
第三方人员进行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由甲自行负责。由乙负责返工的,返工费费用由甲负责。
3、乙承诺自竣工日期起,为工程项目保修1年,终身维护。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
2、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
3、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
4、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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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在乙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乙在设计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必须要实施的工程项目,然后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并抬高单价,甲乙双方在协商不成功的条件下,甲有权中止合同,合同中止后,乙应该赔偿甲30%的违约金作为甲另找装饰公司的损失,而已经完工的合格工程量甲可按装饰预算单价支付给乙。除此类原因外,甲未经乙同意不得终止合同,否则甲必须赔偿乙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
2、乙未经甲同意中止合同,则乙必须赔偿甲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已经预付的所有款项。 而战争及自然灾害的因素、法律、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除外。本协议未完善之外、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
3、若由于甲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工程款给乙,或由于甲原因或因停电、停水造成的误工,则工期顺延。
4、本工程有部分材料为甲购买,此类材料的质量不在乙的保修范围内,但乙有义务凭其丰富的经验向甲提供建设性意见供甲参考直至甲满意;如因甲拖欠此类材料造成的误工,则工期顺延。
5、工程期间,装饰押金为甲支付,办理出入证等工程所使用的水电费用由甲负责,本协议共2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发包方):___________ 乙(承包方):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
确认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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