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判缓刑的可能性大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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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招摇撞骗罪,但是其情形不严重,一般是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话,犯罪嫌疑人有悔过措施,并且认为不会再进行从事犯罪活动。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其进行判处缓刑。
招摇撞骗判缓刑的可能性大吗?

一、招摇撞骗判缓刑的可能性大吗?

满足判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

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

一般来说,如果是要判缓刑的话,首先刑期是要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有可能被判处缓刑。其次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悔过措施,并且在公安机关进行破案的时候,对公安机关有明确的相关帮助。并且有一定其他的原因需要进行缓刑的判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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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防法》第25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可以判缓刑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军人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军人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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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而本案被告人吴文军是否具备这一客观要件?通过两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吴文军并不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这一行为。虽然吴文军等人没有办理相关采矿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但当地政府却是早已默认许可的,并向吴文军等人收取管理费,收费的方式是:小石头按8元/吨收取或者按车收取,大石头按个收取。2007年5月19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向陈氏全下发了要求停止采矿的书面通知,之后,吴文军等人就停止了采矿行为,不存在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这一事实从被告人陈恩文、吴文军等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以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广德县砂石公司出具的“矿产资源管理费”《发票》可以证明。
陈恩文供述(卷73页):问:砂石管理站怎么收费?答:运出去的石头小石头约50元/车收费,大石头按个收费,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吴文军供述(卷115页):问:你们从卢村乡唐流村东山边开采石头,可向有关单位交纳费用?答:我们从东山边拉出来的石头就是外销后在桃州镇小东门矿产局管理收费站交钱。
陈恩文供述(卷90页):“等政府管的严了就不搞了,到2007年5月份政府下通知到陈氏全那儿,我们的这个矿就没搞了。”(卷86页)陈恩文供述:“这个石矿我们一直搞到07年5月份政府开始管的严了就没搞了”。
程堂生供述(卷134页):“到2007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们看到唐流村街上贴的有禁止开采风景石的布告。我们三个人商量之后决定不开采了,一直到现在就没有再开采过了。”
陈氏全供述(卷124页):“一直搞到2007年的5月份,当时政府下了通知不给开采了就停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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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诈骗被抓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招摇撞骗罪数额巨大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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