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乡镇政府要征收耕地、房屋需要出示什么文件?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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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村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并没有规定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这一环节,因此村委会、乡镇政府无权征收农民的耕地房屋,所以说当村委会、乡镇政府做出不合理的行为时,被征收人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村委会、乡镇政府要征收耕地、房屋需要出示什么文件?

  一、村委会、乡镇政府要征收耕地、房屋需要出示什么文件?

  村委会、乡镇政府无权征收耕地房屋。按照土地性质的划分,农村的耕地以及农村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搞项目建设,进行征收拆迁,首先要把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二、村委会、乡镇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是一级政府,在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三、征收农村耕地房屋方面的法律规定

  按照土地性质的划分,农村的耕地以及农村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搞项目建设,进行征收拆迁,首先要把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共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由市、县级政府报批征收土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会下达征地批文。此时,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并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张贴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报批以及批准、土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与支付拆迁补偿款,这些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流程,缺一不可。

  由此可知,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才有权力批准征收。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需要国务院审批;其他情况需要省级政府审批。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流程中,并没有规定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这一环节,因此村委会、乡镇政府无权征收农民的耕地房屋,更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镇政府或者村委会都无权自主决定征地,实践中,其只可以作为被委托的主体具体实施征地的行为。所以说当村民遭遇村委会、乡镇政府作出的不合理行为,被征收人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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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上述这几个法条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征地的“审批机关”还是“实施机关”来看,都与村委会和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征地的审批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政府”,征地的实施机关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和镇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他们是没有权力进行征地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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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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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有土地纠纷,现在想要给乡镇写一份申请,向乡镇府申请土地纠纷确权范文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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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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