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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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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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不破租赁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原因在于善意第三人的认定一般是对方对相关租赁关系并不清楚,这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无法进行适用和处理的。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二、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处理,特别是对于善意第三人的认定上,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和处理的,应当按照司法判决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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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
[律师回复] 对于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理论界与司法实务已取得共识,即合同有效。但是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能否对抗第三人,观点不尽统一,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完全否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房屋租赁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种是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如江苏省高级人民《199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具备一定的物权公示外观。如果租赁权没有进行登记公示,其结果有可能是第三人在买受租赁物时,不知道租赁物上已负担租赁权,第三人基于善意买受租赁房屋后,不仅要受买卖不破租赁的长锭拜瓜之盖瓣睡抱精限制,而且要面临承租人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的风险,这种不可预测性打乱了买受人的经营、生活计划,扰乱市场交易的安全。我国学者在起草未来民法典的时候,都将登记确立为不动产公示的方法并明确了登记的对抗效力,如梁慧星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239条规定: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不受任何人追夺。但取得人取得权利时知悉权利瑕疵或者登记有异议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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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对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登记属于被动式公开,需要第三人主动到登记部门查询;而公告系主动式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信息的提供。但基于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宜以登记作为对抗力的决定性因素,公告可仅作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权息的一个渠道。 2、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确规定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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