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代书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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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遗嘱代书人要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精神理智要健全,不能是精神不正常的人。3、能够对遗嘱内容有所了解,同时也知道遗嘱所用的语言。4、遗嘱代书人还不能是与继承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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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书遗嘱代书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二、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通常在代书遗嘱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遗嘱代书人,而担任代书人,也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否则的话订立出来的遗嘱,很有可能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影响到之后遗嘱的继承。除了对代书人有要求外,格外代书遗嘱要有效,同时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条件,否则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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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代书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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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
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不识字,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故本案中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形式要件才可认定为有效遗嘱:
1.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以上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遗嘱即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即表明代书遗嘱不能由继承人代书。而本案中,遗嘱由大陈代书打印形成,而大陈同时又是继承人身份。加之遗嘱并未向见证人宣读,见证人未对遗嘱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见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本案中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遗嘱应认定为无效,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百姓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并非所有的遗嘱都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在订立遗嘱时要充分考虑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导致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鉴于若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可以直接认定,法官建议在涉及重大遗产继承时,尽量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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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不识字,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故本案中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形式要件才可认定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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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以上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遗嘱即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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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即表明代书遗嘱不能由继承人代书。而本案中,遗嘱由大陈代书打印形成,而大陈同时又是继承人身份。加之遗嘱并未向见证人宣读,见证人未对遗嘱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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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与事实不符有效吗?
如果代书遗嘱和事实不符的话,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法律诉讼,提出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据,然后通过相关证据来指出遗嘱不符合事实的地方。法院会进行相关的判断是否认为不符合事实,如果确定不符合事实情况那么可以认定该遗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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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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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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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即表明代书遗嘱不能由继承人代书。而本案中,遗嘱由大陈代书打印形成,而大陈同时又是继承人身份。加之遗嘱并未向见证人宣读,见证人未对遗嘱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见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本案中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遗嘱应认定为无效,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百姓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并非所有的遗嘱都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在订立遗嘱时要充分考虑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导致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鉴于若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可以直接认定,法官建议在涉及重大遗产继承时,尽量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
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受法律保护吗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
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不识字,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故本案中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形式要件才可认定为有效遗嘱:
1.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以上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遗嘱即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即表明代书遗嘱不能由继承人代书。而本案中,遗嘱由大陈代书打印形成,而大陈同时又是继承人身份。加之遗嘱并未向见证人宣读,见证人未对遗嘱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见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本案中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遗嘱应认定为无效,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百姓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并非所有的遗嘱都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在订立遗嘱时要充分考虑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导致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鉴于若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可以直接认定,法官建议在涉及重大遗产继承时,尽量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
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
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不识字,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故本案中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形式要件才可认定为有效遗嘱:
1.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以上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遗嘱即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即表明代书遗嘱不能由继承人代书。而本案中,遗嘱由大陈代书打印形成,而大陈同时又是继承人身份。加之遗嘱并未向见证人宣读,见证人未对遗嘱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见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本案中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遗嘱应认定为无效,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百姓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并非所有的遗嘱都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在订立遗嘱时要充分考虑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导致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鉴于若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可以直接认定,法官建议在涉及重大遗产继承时,尽量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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