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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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存在不同,滥用职权是主观故意构成的而玩忽职守罪是出于过失而造成的;滥用职权罪是当事人实行了不应该实行的职权而玩忽职守罪是当事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是出现不作为的情况,所以两者罪名在构成和性质上有很大区别。
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我国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3、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二、渎职罪的类型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三、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流程进行工作,因为公职人员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所以在出现了渎职罪或者是玩忽职守罪后也是会给公民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公民在发现了任何的渎职行为或者是其他违法行为后都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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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表舅之前在一家国企工作,因为爱好喝酒,所以在某天表舅工作期间收到朋友邀请就去了朋友家喝酒,但是在他离开期间,他所管辖的地方发生了很严重的事故,被抓了判了渎职罪,但是经后期调查,表舅的渎职罪改判玩忽职守罪,请问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区别
[律师回复]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
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渎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渎职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渎职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渎职罪当中。
渎职罪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不作为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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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罪当中。 罪不可能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罪当中。 罪不可能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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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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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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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渎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渎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渎职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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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渎职罪的区别有哪些?
玩忽职守和渎职罪的区别有:主观方面不同、侵犯的客观不同、客观的判罚不同等,对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一般是由过失造成的,但对于渎职罪一般是由犯罪分子主观的犯罪行为而构成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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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罪当中。 罪不可能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罪当中。 罪不可能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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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罪是一个罪名吗?
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是不是同一个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失职玩忽职守罪是属于失职、渎职罪的一种,但渎职罪包括的罪名有很多,如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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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呢?问题解答如下,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罪当中。
罪不可能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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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玩忽职守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和玩忽职守是属于两种罪行。首先,一般来说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都是由故意构成或者是过失构成,因为某些原因而导致了相关国家利益或者是民众的损失。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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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罪当中。
罪不可能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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