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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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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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措施首先是要不断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这种法律意识,当他人侵犯到我们的知识产权之后要积极维权,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当中,注意保护好知识产权,然后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需要知识产权人自己注意的。
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措施有哪些

一、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措施有哪些?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

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二、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四、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知识产权管理对象,诞生于科技、文化和工商业领域,又随着科技、文化和工商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进步而不断更新和丰富,大体上可分为:

1、工业技术成果

2、商业标志

3、文学

4、艺术和科学领域

5、其他工商业信息等

具体而言:是指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商标保护的商标、著作权保护的商业秘密

实际上,如果社会大众根本都意识不到保护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这样也很不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普及。而且,我国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制度本身起步就非常的晚,保护知识产权是需要全社会共同配合的,不然政策落实起来还是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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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以上就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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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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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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