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表决权可以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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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在死亡后其股东的权利是可以继承的,如果企业的股东只有两个人一人出现死亡的情况后,按照规定公司需要申请解散并进行清算才可以的,如果是两人以上的公司进行股权继承则需要召开股东会,并且由全部的股东开会决定是否同意由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表决权可以继承吗?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表决权可以继承吗?

公司法》第76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集成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能为多人,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争议时,应当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

我们认为,继承即使对遗产的分割,不仅是对财产份额的分别的取得,而且包括各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取得。否则,如果只允许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在股权行使上将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个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二、股权继承要注意哪些

1、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在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下,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再将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股东(大)会,然后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才生效。

2、尊重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继承的约定。

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这样,就可以很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各股东的利益。

3、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

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

4、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

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公民是可以通过出资或者是提供其他物品等方式来认购企业的股权,在认购了股权后股东也是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和决议权的,如果股权出现了死亡或者是其他等意外情况后,其继承人也是可以继承死者的股权,在继承股权时也是要召开股东会议来决定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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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具备股东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确定其股东资格。但在这种情况下,仔细分析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包括挂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难看出,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是共同出资注册有限公司,同时这种约定中还包含了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当隐名股东死亡时,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共同出资并成为股东的合同中包含的财产权利,其继承人当然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可以说隐名股东在死亡前是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的,所欠缺的是形式要件。此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受到保护,根据公司法中股东资格在工商登记中属于对抗要件的规定,隐名股东在股东内部相对于其他而言,是具有股东资格的。只是这个股东资格股东,仅在股东内部应当得到承认。当隐名股东死亡时,隐名股东的这个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后的股东资格与继承前具有相同的性质。继承人可以在解除委托代理后,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将自己登记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当然,公司章程有约定的话按约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隐名股东是属于法律禁止成为股东的人,那么其无论采取隐名股东还是其他什么方式,都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不可能享有股东资格,自然也就不存在股权继承问题。
与隐名股东的股权继承对应的还有挂名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这实际上是隐名股东所面临的风险问题。当挂名股东死亡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在登记机关的公示性作用,其继承人可能会提出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此时就涉及到对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司法实务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一看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其签名。由于工商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对提交的登一记手续的审查,性质上属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故公司章程上的签名的真实性登记机关无法把关。现实中有些签名并不是挂名股东所签,而是他人代签。是否代签可以作为审查其是否挂名股东的证据之一。
二看出资证明书。司法实务中,因挂名股东主观上没有真正做股东的内心意思,隐名股东也不认为其是真正的股东,更不认为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多数情况下不会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如其没有出资证明书而其他股东如有出资证明书,可作为其不是实际股东的证据之一。
三看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实务当中,由于挂名股东内心没有把自己当股东,更多的时候其不会去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在确定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时,可从其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审查其股东资格。如果挂名股东经审查其确为挂名股东,则其继承人无权继承其股东资格。
此即为隐名股东法律风险之一,因为在该种情况下,由于没有任何书面合同以供核实,隐名股东若想证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委托持股的关系是很困难。所以,实践中一是要注重签订合同,二是要注重明确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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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注意的是,继承人股东身份的取得并不是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实际上是死亡股东退出公司,其继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成为股东,继承了死亡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旦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公司必须将其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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