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回避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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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刑事辩护律师回避情形有哪些

刑事辩护律师回避情形有哪些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可能大家都知道对于审判人员来讲,在诉讼过程中要适用回避制度,但其实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其实也是有回避要求的,只不过有关规定中对律师需要回避的情形要求不同。因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需要回避的对象范围。说的简单一些,关于律师的回避,在刑事诉讼中,同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两个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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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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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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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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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有哪些情形,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人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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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回避情形都有哪些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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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几天在出差的时候,叔叔的车子撞死了一个孩子,现在孩子的家属将我叔叔给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叔叔提出了辩护了,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适用回避么?
[律师回复] 不适用辩护人,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回避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同,相应地,提起的具体程序也就不尽相同。
(一)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在本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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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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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由下级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再审。至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未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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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辩护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以上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从理论上说,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上述人员虽非审判人员,但都担当或执行本案有关任务,参与案件审判,为确保审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应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只要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比如有的财产案件,当事人要转移争议的标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仍应履行职责,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应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法律规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体现,它可以避免案件承办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偏袒亲友,减少徇情枉法现象,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处理,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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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权吗?
辩护律师是有申请回避权的,只要与本案件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就可以由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申请;但在申请时就需要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进行申请,并且还要说明其理由,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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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朋友他因为经常和他的妻子吵架,而且他现在打算离婚了但是他自己又不知道自己到底要注意哪些问题,对于法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会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吗
[律师回复]
1、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 这种辩护是无偿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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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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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包含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指定辩护包含什么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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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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