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立法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强制许可的情形主要有: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二、著作权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1909年的美国《著作权法》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强制许可制度。该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旦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制作唱片,或明知他人制成唱片而予以容忍时,其他任何人均可将其作品制成唱片,但必须将其录制作品的意思通知著作权人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可以适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同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由此可见,该项制度开始仅适用于音乐作品录制唱片。1919年,英国《著作权法》也明文规定了此项制度。随着著作权的国际性增强,强制许可使用制度逐渐扩展到大陆法系国家,从原来的仅限于音乐作品扩展到其他作品,并被《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认可。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立法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
使用他人在作品会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往往要求先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该支付报酬的时候也要支付才行。而对于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除了作者声明不能适用外,可以在特定的场合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但此时也需要支付作者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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