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两者只能选其一。《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后,还要不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赔偿情况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况,而且都是补偿性赔偿: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90条的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就得支付经济赔偿金。只要用人单位是违法的,那么经济赔偿金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多少之分。不愿意支付的,会被告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还不支付的,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强行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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