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哪些情况下不能批捕未成年人?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6、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7、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综上所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不同,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手段也应当更加谨慎,尤其是执行批捕。原则上对未成年人从犯不逮捕,但是如果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有逮捕必要的,也应当对其批捕,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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