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欠税股东需要负责吗?
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债权人”,并未排除税务机关这一特殊主体,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能够以税收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对欠税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欠税自身因素
1、从客观实际上看,资金短缺是造成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业资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历史包袱沉重,竞争能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造成欠税难以清缴;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产品的换代周期急速缩短,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用于技术改造,造成虽有大量的资产却无法迅速变现,容易出现短期资金短缺,造成欠税;三是在销售产品后,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致使纳税人资金出现困难造成欠税;四是企业技改投入资金大,短期内难以收回,造成了事实上的资金短缺。
2、从主观意识上看,纳税意识差是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从当前情况看,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造成部分企业对欠税的认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欠税不同于偷税、抗税,不属违法行为,于是把欠税当作国家无息或低息贷款长期占用;二是企业贷款的难度大,银行银根紧缩,企业贷款难,为了获得流转资金,宁可背负滞纳金罚款,利用欠税渡难关;三是由于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一些地方的税收减免税过宽过滥,“欠→缓→免”成了一种通用公式,同时部分税务征收机关对欠税管理不严,导致部分企业企图通过长期欠税希求得到事实上的税收减免。
3、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业欠税的又一重要原因。私营企业账务不健全、不真实,采取账外账,本本账甚至不做账的办法,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严重失真,税务机关汇算或检查后税款不能及时调整并足额入库,形成欠税。同时一些企业办税人员知识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滞后,造成对纳税期限、纳税金额的认识与相关税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观故意上的欠税产生。
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任何的企业以及个人在生活工作中都要履行缴纳税金的义务,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伪造或者隐瞒账目信息进行偷税漏税后也是会危害到其他公民和国家的经济利益,所以司法机关是会对偷税漏税的当事人以及违法的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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