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拘留到期后决定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如果超过了拘留期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者释放被拘留人。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羁押,即“侦查羁押”,自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日起计算,之前的刑事拘留不计入,一般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间为2个月,若案情复杂,经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若是《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4种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结束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此阶段犯罪嫌疑人继续被羁押。
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相关的案件检察院和公安局都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对这类人员的审理和羁押时间进行相关的申请,对这类犯罪人员进行调查。如这类案件人员没有犯罪时,应立即事发这类犯罪人员,保护这类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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